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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同玉诉谢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陈同玉被告谢江文原告陈同玉诉被告谢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同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江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同玉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被告谢江文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分三次将借款借给被告,并口头约定按银行利率计算借款利息。在借款后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还款,被告却不予理睬,2014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闹至公安部门���被告才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约定2015年5月20日还清借款。但在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不仅未还款,甚至无法联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谢江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9月11日至实际还款日为止的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江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同玉于2014年9月11日、2014年9月14日、2014年10月3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方式分三次共向被告谢江文的银行账户转入10000元。2014年12月20日,被告谢江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本人谢江文(360427198606063015)因经济纠纷愿意还陈同玉壹万元整!从即日起2014年.12.20到2015.5.20日还清:如违约一切走法律程序,期间陈同玉不得违反协议!欠款人:谢江文,2014.12.20”.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支付宝转账截图三份及原告在开庭时的陈述记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江文向原告陈同玉出具的虽为欠条,但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支付宝转账截图可以佐证借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谢江文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陈同玉要求被告谢江文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约定了需支付利息,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江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陈同玉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谢江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郭华清审 判 员 许秉国审 判 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