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官森,王西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470号原告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鹿山村1社1幢1-6。法定代表人王大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官森,男,汉族。被告王西西,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官森、王西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准许原告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市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