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汪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54号申请人:汪勇。申请人汪勇申请宣告汪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汪云,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80-2-6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08年3月7日,被申请人汪云突发疾病,后经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癫痫持续状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对此,申请人汪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汪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15年9月21日出具鄂人医精鉴所(2015)精鉴字第400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的精神检查及分析说明部分记载:意识清楚,情绪不稳,易冲动发脾气,检查欠合作,对答切题,有明显的夸大妄想、被害妄想,幻听可疑,行为冲动,智力差,内省力无。经鉴定,被鉴定人汪云表现符合CCMD-3中“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继发性癫痫”的诊断标准,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基于上述鉴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汪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