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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佳能、翁鹏程与翁鹏程、孔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佳能,翁鹏程,孔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477号原告宋佳能。被告翁鹏程。被告孔莎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佳能诉被告翁鹏程、孔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佳能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傅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