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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邵某与李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邵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柳源闯,普兰店市商业大街235-2-2-14。被执行人李某乙,农民。申请执行人邵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普民初字第3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1)普民初字第3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徐 涛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