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7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76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行人陈某某,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将户籍从四川省隆昌县迁出,住址不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陈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执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