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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一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胡广平与淑凤、吴希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平,淑凤,吴希恩,滨州市正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滨胜酿造有限公司,滨州惠通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张胜国,刘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胡广平,东营贵和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淑凤,滨州市正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希恩。被执行人滨州市正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小营街道办事处虎跃三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舒凤,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滨胜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外环路321号。法定代表人张行奎,总经理。被执行人滨州惠通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691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胜国,滨州惠通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俊花,无业。本院在执行胡广平与淑凤、吴希恩、滨州市正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滨州滨胜酿造有限公司、滨州惠通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张胜国、刘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兆庆审判员  张永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