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徐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徐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经人说和并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孙贤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东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