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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徐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徐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经人说和并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孙贤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东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