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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与张力、田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迁西县城关喜峰中路48号。负责人:毛东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志民,该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告:张力。被告:田国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诉被告张力、田国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借款人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王国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王君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