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英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英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那北大街工行南环支行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邓文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英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英杰代理审判员 顾 峥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