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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侯翠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841号原告王宏飞王某某,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址: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陈良南村南街95号。身份证号:610402197206283991。被告尹展龙尹某某,男,1988年1月9日生,汉族,住址:咸阳市秦都区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尹家村。身份证610402198801093935。被告侯候翠平,女,1988年7月23日,汉族,住址: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尹家村。身份证号610424198807232869。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新华大厦19层。负责人:张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飞王某某诉被告尹展龙尹某某、侯候翠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飞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宏飞王某某承担。审判 员长 杨  少  敏人民陪审员 魏  明  利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秦秋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