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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仇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619号原告:仇某,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泗城镇桃园小区。原告仇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仇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仇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仇某负担。审判员  陈恒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