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04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胜。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鑫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203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75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 洲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04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划龙桥高联大厦,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建胜。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建中街118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章鑫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203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绿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75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谢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