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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于艳平诉被告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艳平,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304号原告于艳平,女,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号院*号楼**号。委托代理人张随喜、姚胜男,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鸣鹿办事处(交警队车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正帅。被告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郑州国贸中心3幢2单元2011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杰。原告于艳平诉被告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涉及到非法集资,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艳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原告于艳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徐 平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