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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涛与刘大治、张治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刘大治,张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大洼县大洼镇东升社区。被执行人刘大治,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国家税务局职员,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金穗小区。被执行人张治国,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供电公司职工,现住大洼县大洼镇金源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刘大治、张治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64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工资已扣留,申请人同意以工资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