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行非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颜昌军、周园花行政征收一案非诉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昌军,周园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行非保字第10号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勇,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系慈利县零阳镇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颜昌军,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园花,女,1986年8月出生,侗族。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了使慈利县征决(2013)X4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两被申请人征缴社会抚养费16848元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颜昌军、周园花的银行存款16848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颜昌军、周园花的银行存款17189元(含保全费、执行费34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俭审 判 员 聂菁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