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周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周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1290号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绥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生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郭飞,如皋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凤。委托代理人鞠星,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纪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