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7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玉梅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