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与孙爱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孙爱兰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被执行人:孙爱兰等。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凤城证执字第377号执行证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