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亦冉与王飞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亦冉,王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王亦冉法定代理人李君红被执行人王飞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亦冉与被执行人王飞红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飞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飞红给付王亦冉9000元抚养费。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王飞红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