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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470号原告陈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万能,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甲,居民。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耀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万能、被告姜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女儿。由于双方性格不投,婚后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两未成年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姜某甲辩称:同意离婚,两未成年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姜某甲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姜某丁,××××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姜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三女儿姜某丙。婚后双方购买位于灌南县汤沟镇连五小区8栋2单元101室房屋一套,但该房屋无合法的产权证明。双方还均认可有共同债务:欠王某某20000元、陈某甲13000元、陈某乙8000元。另原告称应该是欠王某某45000元,被告称欠谭某某20000元,欠姜某戊6000元,双方均相互否认,也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投,婚后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未成年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姜某甲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双方均要求分割位于灌南县汤沟镇连五小区8栋2单元101室一套房屋,但均未能提供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予处理,待取得合法产权证明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共同债务即欠王某某20000元、陈某甲13000元、陈某乙8000元,双方应依法承担。对于原告称欠王某某45000元,被告称欠谭某某20000元,欠姜某戊6000元,双方均相互否认,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均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姜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姜某乙、姜某丙均由原告陈某甲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姜某甲自2015年10月起至姜某乙、姜某丙十八周岁时止,每月分别给付姜某乙、姜某丙抚养费35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兑现一次。三、共同债务:欠王某某20000元、陈某甲13000元、陈某乙8000元,合计41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05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姜耀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重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