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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进与赵子春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赵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李进。被执行人:赵子春。申请人李进申请执行赵子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天长市公证处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皖天公证字第004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案执行标的为683500元,未执行标的68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赵子春长期在外,无法寻找,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公证处(2013)皖天公证字第004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