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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786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范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范某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革某承担。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