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某,中共党员。2012年9月4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并收缴赌资6800元。2015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爱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7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裘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104国道京福线天台县天职驾校门口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临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杜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