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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罗春霞与魏红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霞,魏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罗春霞。被执行人:魏红涛,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莱城执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魏红涛方向盘式联合收割机,车牌号:鲁037×××。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既不申请继续拍卖、亦不申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红涛方向盘式联合收割机(鲁03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