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魏某,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做其女魏某某(2007年11月生)的工作,其表示不愿随其母生活,愿和弟弟一起跟随父亲、奶奶生活。造成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暂缓执行本案。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