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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26号原告:戴某某,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农业银行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邓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甲,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打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同原告。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滁州市财政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郭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 慧人民陪审员  季银珍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