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民初字第0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路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民初字第02370号原告路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荣楼,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居民。原告路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中全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荣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0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建湖县草堰口镇人民政府补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陈某乙。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2日第一次办理离婚登记,××××年××月××日第二次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2月27日第二次办理离婚登记,××××年××月××日第三次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经历多次离婚又结婚,现陈某乙已成家,而被告吸毒、赌博等恶习没有丝毫改变甚至变本加厉,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经常殴打原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7月相识恋爱,1990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取名陈某乙。2004年10月1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年××月××日,双方办理复婚手续。2012年2月27日,原、被告再次协议离婚;××××年××月××日,双方又办理复婚手续。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某甲未到庭,致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且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婚姻基础尚可。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多为家庭着想,夫妻间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彼此珍惜感情,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路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判员  胡中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梦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