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过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过某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纪英莲,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90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过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过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过某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焦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