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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占川、卢月梅、陈华云、张沁平、张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占川,卢月梅,陈华云,张沁平,张宗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洋琴,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吴占川,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月梅,女,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华云,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沁平,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宗新,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占川、卢月梅、陈华云、张沁平、张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8日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5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227.50元,由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陈定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