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康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815号原告康XX,女,汉族,应县下社镇唐庄村人。被告李XX,男,汉族,应县下社镇唐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已自行和好的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XX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军审 判 员 王宏海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