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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与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璜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璜有限公司,杨仁其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71号原告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严锋,职员。被告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杨仁其。被告昆山市惠通包装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太湖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仁其。被告杨仁其。原告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下称理文公司)与被告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惠宇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璜有限公司(下称惠通公司)、杨仁其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理文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严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宇公司、惠通公司、杨仁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理文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惠宇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定作合同》,与被告惠通公司、杨仁其签订担保协议,由被告惠通公司、杨仁其对被告惠宇公司欠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此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但是被告惠宇公司却未按时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惠宇公司如出现定作价款超期10日未付清的,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在被告未付款前,原告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被告惠宇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请求判决与被告惠宇公司解除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定作合同》,被告惠宇公司支付货款387891.63元和违约金,被告惠通公司、杨仁其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放弃了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惠宇公司、惠通公司、杨仁其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被告惠宇公司(定作方、乙方)与原告理文公司(承揽方、甲方)签订《定作合同》一份,被告惠宇公司向原告理文公司定作纸品。合同文本中载明:定作价款的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乙方逾期结付定作价款的,乙方承担0.05%/日的违约金,如乙方出现定作价款超期10日未付清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解除已签订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同时停止供货。同日,被告惠通公司、杨仁其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为被告惠宇公司的前述定作合同履行提供连带保证。缔约后,原告理文公司按照被告惠宇公司指示交付纸品,被告惠宇公司受领货物后陆续支付部分货款,但被告惠宇公司对于所属交易期间为2015年7月下旬和8月的货款386598.3元未按时履行,被告惠通公司、杨仁其亦未能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另查明:本案受理后的2015年9月12日,被告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审理中,因原告诉请货款金额中包含原告代案外人物流公司向被告惠宇公司收取运费1293.28元,而代收运费逾越了本案当事人之间定作合同法律关系的范围,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在本案中放弃主张该笔运费。上述事实由定作合同、月定作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担保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惠宇公司接受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应支付对价,其未及时履行,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定作价款超期10日未付清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2012年2月15日其与被告惠宇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本院予以确认,该合同于被告收到应诉材料之日(2015年9月12日)解除。因定作合同在被告惠宇公司违约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被告惠宇公司还应对剩余价款386598.3元作继续履行。本案中主债务人惠宇公司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按约履行债务,被告惠通公司、杨仁其作为保证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保证范围为债务全额,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惠宇公司追偿。原告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定作合同》于2015年9月12日解除。二、被告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38659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三、被告昆山市惠通包装装璜有限公司、杨仁其对被告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昆山市惠通包装装璜有限公司、杨仁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9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璜有限公司、杨仁其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俊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