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35号原告:韩某,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马某,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