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35号原告:韩某,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马某,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