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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健群与张财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群,张财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群,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73,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张财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712,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财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在人民币113556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烈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