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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商终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林支行与汪小华、江苏永兴水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小华,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林支行,江苏永兴水泥有限公司,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眭建国,汤建梅,夏芳芳,眭峰,眭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0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小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林支行,地址丹阳市珥陵镇云林。负责人周金云,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江苏永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丈山村。法定代表人眭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迎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汪小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眭建国。原审被告汤建梅。原审被告夏芳芳。原审被告眭峰。原审被告眭阳。上诉人汪小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林支行、原审被告江苏永兴水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眭建国、原审被告汤建梅、原审被告夏芳芳、原审被告眭峰、原审被告眭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商初字第134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汪小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猛审 判 员  许宏亮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