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礼正与曾焕民、林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正,曾焕民,林国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张礼正,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焕民,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惠安县人,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林国明,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惠安县人,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正与被告曾焕民、林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礼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礼正负担。审 判 长 刘雅芬审 判 员 陈桂树人民陪审员 谢巧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玉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