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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素霞与闫守军、王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冯素霞,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守军,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被告王全花,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系被告闫守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素霞与被告闫守军、王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素霞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素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冯素霞承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