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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江和林与赵曼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和林,赵曼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024号原告江和林,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赵曼莉,女,199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江和林诉被告赵曼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原告诉请:2015年3月3日18时15分,被告骑自行车违规行驶撞上原告轿车,导致原告轿车左侧一整面损伤(包括左前叶、左前门、左后门、左后叶、左地跑、左后视镜)。本起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然被告无理推诿,不承担赔偿费用,经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仍不出面处理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8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