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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家占审 判 员  卢康萍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