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景辉与刘利辉、程建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利辉。委托代理人:张银亭,洛阳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河洛法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辉。原审被告:程建民。上诉人刘利辉因与被上诉人刘景辉、原审被告程建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利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银亭、被上诉人刘景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程建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祖 萌审 判 员 刘丽娜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