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4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月红与浙江新黄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767号申请执行人:徐月红。被执行人:浙江新黄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生。被执行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生。被执行人:马文生。被执行人:楼娟珍。被执行人: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生。申请执行人徐月红与被执行人浙江新黄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马文生、楼娟珍、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3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7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