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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秦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华云,陈勇,徐金丽,王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59-1号申请执行人秦华云,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中锋,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及标的物等。被执行人陈勇,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金丽,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成新,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秦华云与被执行人陈勇、徐金丽、王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以(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勇、徐金丽的银行存款,并扣押了被执行人陈勇所有的鄂C×××××号轿车一辆。2015年5月20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陈勇、徐金丽、王成新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秦华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勇与申请执行人秦华云的委托代理人王中锋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即:陈勇拖欠秦华云1500**元借款及利息,秦华云同意陈勇将其所有的鄂C×××××号迈腾轿车抵偿秦华云债务,该车后继尚未到期的按揭贷款由秦华云偿还四个月,剩余部分由陈勇偿还。现被执行人陈勇己将该车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秦华云。本案现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陈勇名下车牌号为鄂C×××××号迈腾轿车的扣押。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勇、徐金丽银行存款的冻结。三、将登记在陈勇名下车牌号为鄂C×××××号迈腾轿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秦华云抵偿债务,财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发生转移。申请执行人秦华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四、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