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秀青与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青,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晋。被执行人:茌平县顺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营。被执行人:杨晋,男,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杨泗洋,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朱国营,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朱立强,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郭红艳,女,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涛,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李洪伟,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兴明,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张秀青与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茌平县顺发纺织有限公司、杨晋、朱国营、朱立强、李涛、李洪伟、杨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5109元,扣除执行费24000元,给付申请人。被执行人李洪伟的工资被依法冻结,后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存款,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宋 国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公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