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国发申请执行XX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352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发,XX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发被执行人XX安申请执行人刘国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安现无银行存款,无个体工商、车辆、商品房登记信息。2015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邱世军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邱世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沁审判员 郑妍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