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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立民终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金池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立民终字第5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金池。委托代理人:张恩亮,孟村回族自治县福利援助中心。上诉人王金池因其对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立民初字第1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与原黄骅市仁村乡人民政府和黄骅市黄骅镇人民政府均未签订劳动合同,起诉人也未能提供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且从起诉人提交的“干部任免呈报表”中,其身份为“聘干”,故主体不适格,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金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王金池的主要上诉理由为:1982年黄骅市黄骅镇人民政府雇佣上诉人在黄骅市仁村乡担任计划生育助理员至1995年,1995年底黄骅市黄骅镇人民政府以上诉人不胜任工作为由将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情况完全符合退休条件,但黄骅镇人民政府未给上诉人交纳社会保险,致使上诉人退休待遇一直未能解决。上诉人多年来一直找黄骅市黄骅镇人民政府及黄骅市人民政府要求解决,但黄骅镇人民政府一直拖延至今没给上诉人解决,原告诉至黄骅市人民法院,黄骅市人民法院以上诉人身份为干部,故依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做出(2015)黄立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黄骅市人民法院以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因为事实上黄骅市黄骅镇人民政府聘用上诉人为计划生育助理员,其事实上上诉人就是一个临时工,根本不是干部,如果是干部应由市委组织部或市政府人事局登记档案,故黄骅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身份是干部是错误的。为此,上诉人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上诉人的真实身份,以事实为根据,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请依法受理,并判决黄骅市黄骅镇人民政府与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判决其为上诉人补交养老保险,并按月支付上诉人养老金损失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称其在1982年至1995年被黄骅市黄骅镇人民政府聘用为计划生育助理员,身份性质为临时工;上诉人提交《干部任免呈报表》证实黄骅市政府曾为上诉人提干,但是没有成功,因此其身份一直是临时工,而不是干部。据此,上诉人与黄骅市黄骅镇人民政府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上诉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其作出的裁决不服的,上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处理,因此,对上诉人的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刚审 判 员  倪忠池代理审判员  李悦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