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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中立特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宏强、李世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杨宏强,李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中立特字第33、3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91号。组织机构代码:69780248-3。法定代表人:陈平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丽,女,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杨宏强,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世军,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上述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郭自德,白碱滩区中兴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宏强、李世军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共计400元,由申请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立宾审判员  陈远志审判员  解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