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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孟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被告孟某某悔过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庭审前,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以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怀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