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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振石、杜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振石,杜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947号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利,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静,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振石,男,地址新民市。被告杜玉梅,女,地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石、杜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玉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雨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