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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肖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英。被执行人肖铁。刘秀英申请执行肖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鱼民初(一)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秀英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肖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裁定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秀英依据(2011)鱼民初(一)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肖铁(2015)鱼执字第4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