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陶诉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与陈勤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陈勤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诉保字第20号申请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小华。委托代理人张庆和(特别授权),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勤栋。申请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陈勤栋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申请人代其偿还工程款1009425元为由向本院起诉。为防止被申请人陈勤栋转移财产,申请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勤栋名下牌号为浙C×××××的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申请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勤栋名下牌号为浙C×××××的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申请人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虞雪培 来自: